入 境 事 务 处 ( 入 境 处 ) 今 日 ( 八 月 十 六 日 ) 公 布 , 为 进 一 步 便 利 香 港 居 民 和 韩 国 旅 客 , 香 港 与 韩 国 将 简 化 登 记 「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」 的 程 序 。
根 据 现 有 的 安 排 ,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( 特 区 ) 护 照 持 有 人 , 须 事 先 透 过 互 联 网 办 理 初 步 登 记 , 带 同 列 印 的 登 记 通 知 书 , 才 可 于 韩 国 的 登 记 处 办 理 登 记 使 用 当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。 由 今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, 特 区 电 子 护 照 持 有 人 无 须 事 先 办 理 初 步 登 记 , 便 可 于 韩 国 的 登 记 处 直 接 办 理 登 记 使 用 当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, 登 记 资 格 维 持 不 变 。
任 何 特 区 电 子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年 满 十 七 岁 或 以 上 并 在 韩 国 没 有 不 良 纪 录 , 可 带 同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的 特 区 护 照 , 于 韩 国 的 登 记 处 直 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, 成 功 登 记 后 便 可 使 用 当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系 统 。 已 透 过 互 联 网 完 成 办 理 初 步 登 记 手 续 但 未 于 韩 国 的 登 记 处 办 理 登 记 的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, 于 新 安 排 实 施 当 天 起 , 只 要 符 合 登 记 资 格 , 亦 可 于 韩 国 的 登 记 处 直 接 办 理 登 记 使 用 当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, 无 须 出 示 登 记 通 知 书 。
同 时 , 任 何 韩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年 满 十 七 岁 或 以 上 及 在 香 港 没 有 不 良 纪 录 , 亦 可 带 同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的 韩 国 护 照 , 无 须 事 先 透 过 互 联 网 办 理 初 步 登 记 , 便 可 于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、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或 港 澳 码 头 的 e- 道 登 记 处 直 接 办 理 登 记 使 用 香 港 「 e- 道 」 服 务 。
有 关 登 记 属 自 愿 性 质 而 且 费 用 全 免 。
互 联 网 办 理 初 步 登 记 服 务 于 今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停 止 。 已 于 现 有 的 安 排 下 成 功 登 记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的 特 区 护 照 及 韩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如 该 登 记 仍 然 有 效 , 则 无 须 重 新 登 记 。
如 欲 查 阅 有 关 详 情 , 请 浏 览 入 境 处 网 页 www.immd.gov.hk 及 韩 国 当 局 网 页 www.ses.go.kr 。